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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亚东 通讯员 施丽蓉
案情简介:
薛某与吴某系表兄弟关系,吴某与魏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2日,吴某向薛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认欠,内容载明:“借条 兹向薛某借人民币5万元用于购买闽K65XXX车辆尾款 此据 借款人:吴某 2016.10.12”。2017年11月28日,薛某得知吴某去世。嗣后,薛某要求魏某偿还此款,魏某以其不知此事为由拒绝还款。再三索要无果后,薛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魏某到庭辩称,其对涉诉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对吴某生前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却以借条系吴某个人签字,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向薛某还款。
经审查,本案薛某与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薛某持吴某出具的借条为凭,为此,薛某主张吴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可予以认定。另查明,闽K65XXX小型车辆目前登记在吴某的妻子魏某名下。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经办法官认为,吴某生前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据此判决: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薛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
上述案例中,吴某的债务便是典型的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常存有一定疑问,经常混淆,法官提醒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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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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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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